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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公告应属人民法院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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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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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公告应属人民法院司法文书
李经纲 王学仁
法院诉讼公告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本身就是案件审理的组成部分,对于合法、及时、有效地审理案件,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有重要作用。这里着重分析一下法院公告的基本内容。
一、法院诉讼公告的概念、性质及作用
公告作为向社会广泛公示的文告,种类很多。有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也有政府机关发布的公告。例如工商部门用于发布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公告、房管部门用于拆迁危陋房屋的公告等。学术上常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公益性公告归于非营利性广告之中。人民法院的公告较之其他公告,有着更深层次的法律意义。
在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也非常广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为非诉讼公告和诉讼公告。非诉讼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批复”、“规定”的公告等。诉讼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发布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裁判文书的公告等。
这里所说的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使用的公告,笔者称其为法院诉讼公告,简称诉讼公告。诉讼公告有两种状态。在静态情况下,诉讼公告是司法文书;在动态情况下,发布公告行为,是送达行为,即公告送达。
法院诉讼公告是人民法院就某些诉讼活动或者特定的人和事,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和张贴的告示性司法文书。它有如下性质:
其一,法院诉讼公告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中,连接各不同审判阶段的司法文书。它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使得审判的各阶段联贯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整个案件审理的链条中,法院诉讼公告是特定诉讼环节上的司法文书。
其二,法院诉讼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和使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告示性司法文书。
其三,法院诉讼公告具备法定条件。它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使用的司法文书。
其四,法院诉讼公告的内容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可以随个人的好恶与习惯自由罗列,它是有严格法律要求的司法文书。
其五,法院诉讼公告指向特定的对象。它是指向对方当事人和事的司法文书。
上述公告的性质中,提到的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具体做法是: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如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登在报纸上或者张贴在法院公告栏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总而言之,法院诉讼公告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制作、使用的司法文书,是特定的一种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
现在再来看看诉讼公告的作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其特有的诉讼文书。详细地说,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书状两部分组成。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由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和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两类组成。
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命令、公告、批复、证票等司法文书;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各种案件审理报告、笔录、布告、部分公告、部分证票、请示报告、书函等司法文书。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与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这两类司法文书虽然作用不同,但都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审理案件的必要工具,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审理各种案件,具体适用国家法律的结果,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因而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诉讼公告有什么作用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规定,第一节是起诉和受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二节是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是开庭审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按规定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明确被告答辩期限。遇到被告下落不明的或者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案件审理程序恢复,开庭审理程序才被启动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审理后,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同样需要公告,公告刊登之日即为结案日,此公告期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对公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里不难看出:起诉和受理程序后,案件准备审理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之间的第一次公告;开庭审理结束时的第二次公告,对于联接各审判阶段起到的特殊作用是其他诉讼文书不可代替的。只有这两次公告,才能使案件审理程序一步一步地顺利进行下去。由此可知,法院诉讼公告既具有特定法律效力又具有特定法律意义,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中,在某些法定程序上或者环节上所制作、使用的告示性司法文书。它是对诉讼行为的真实反映和确认,所以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意义,甚至带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法院公告像其它司法文书一样,既是保证人民法院合法、及时、正确地进行审判活动,处理诉讼案件的必要工具,也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海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具。
二、法院诉讼公告的特征
法院诉讼公告的性质决定了其所具有的特征:
一是法院诉讼公告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法院公告制作的合法性。第一层含义是法院诉讼公告只能由人民法院制作和使用,否则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并且应当负法律责任;第二层含义是人民法院必须依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的诉讼程序上或者环节上制作并使用,即使某些非诉讼案件,同样不得任意制作和使用,否则也是违法的和无效的。
二是诉讼公告条件法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诉讼公告发生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条件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诉讼公告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当事人送达的条件下。
三是诉讼公告内容法定:诉讼公告内容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自由发挥。
如,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裁判文书的法律规定就非常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又如公示催告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公告应写明的内容有: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再如破产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公告中应写明的内容有: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四是法院诉讼公告的规范性:法院诉讼公告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不仅要依法制作和使用,而且要有一定的规范性,格式和内容必须是统一的、规范的、标准化的。以保证公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是法院诉讼公告的审限性:法院诉讼公告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文书能使讼诉程序中断、中止、终结。
三、关于法院诉讼公告的种类、适用及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使用公告的用途,法院诉讼公告可分为8类16种,分别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适用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开庭公告。
第1种、开庭公告。
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审判活动的重心,按照法律规定除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外,无论是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一律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增强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和公开性的重要方面。
开庭公告,是人民法院依照程序的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先期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的告示性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张贴于法院专设的公告栏或其它适当的地方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类,适用于民事纠纷案件,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和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告。
第2种、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立案的一审案件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通知其应诉答辩,参加诉讼活动,这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经程序。但是,遇有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的,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这种公告,兼有送达诉状副本和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的双重作用。自发出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未在规定期限内应诉答辩的,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送达诉状副本的公告常常与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拟于一体,在送达诉状副本的同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对方当事人。
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的公告,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海事纠纷案件后,由于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而使用的告示性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3种、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依法宣告并送达当事人后,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终结。
送达裁判文书的公告,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判后,对下落不明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使用的告示性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三类,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的案件,对于寻找下落不明和认领无主财产的公告。
第4种、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
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示性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5种、认领无主财产公告。
认领无主财产公告,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通告认领有关财产的公示性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四类,适用于民事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的案件,对于受理案件、申报权利和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6种、催促申报权利公告。
催促申报权利公告,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公示催告案件后,公开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有关票据权利的公示性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7种、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公告。
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公告,是人民法院对于没有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案件,依法判决宣告有关票据无效,予以公开宣布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五类,适用于民事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对于宣告破产还债、申报债权或者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公告。
第8种、破产还债程序申报债权公告。
破产还债程序申报债权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某企业法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通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9种、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公告。
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公告,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中,对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宣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六类,适用于强制执行案件,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向社会公布的公告。
第10种、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是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义务,由法院院长签发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张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七类,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公告。
第11种、送达诉讼文书公告。
涉外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案件后,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一审裁判文书、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终审裁判文书)的司法文书。
方式:登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八类,适用于海事案件的公告。
第12种、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公告。
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公告,是海事法院在拍卖被扣押船舶前,公开向社会宣告有关拍卖船舶和债权登记事项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者其他新闻媒体。
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二条。
第13种、宣告船舶所有权转移公告。
宣告船舶所有权转移公告,是海事法院在拍卖船舶的买卖、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向社会公开宣告被拍卖船舶所有权合法转移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者其他新闻媒体。
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九条。
第14种、船舶优先权催告公告。
船舶优先权催告公告,是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者其他新闻媒体。
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15种、宣告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公告。
宣告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公告,是海事法院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者其他新闻媒体。
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16种、提单公示催告公告。
提单公示催告公告,是海事法院在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向社会公示的司法文书。
公告方式:登报或者其他新闻媒体。
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条、第一百条。
四、法院诉讼公告与商业广告的比较
制作主体不同:诉讼公告制作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商业广告制作的主体,是广告主或者受其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性质不同:诉讼公告是案件审理程序中,连接各阶段环节上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发布诉讼公告是诉讼行为,是送达的一种特定方式。商业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商品和商业活动。
产生条件不同:诉讼公告制作和使用需要法定的条件。商业广告是应广告主出资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而制作和发布。
对象不同:诉讼公告指向特定的当事人和事。商业广告对象是特定的社会消费群众。
内容不同:诉讼公告内容法定。商业广告内容要求合法。
特征不同:诉讼公告审限性。诉讼公告可以使案件程序发生中断、中止和终结。受送达人必须履行公告内容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广告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可识别性是指广告在其使用语言、文字、图画及其表现形式上能被轻易地识别。
功能不同:诉讼公告是审判要素,具有社会性,强调法律功能,当事人必须对公告承担法律责任。商业广告是促销要素,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其功能包括:信息功能,说服功能,社会与文化功能。
综上所述,法院诉讼公告是案件审判程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审判程序中,由于诉讼公告可以使案件发生中断、中止、终结的结果,从而能对案件审理带来审限上的影响;同时,诉讼公告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当事人必须履行诉讼公告所赋予的义务,并对诉讼公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办[1992]93号、?[1993]29号文件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各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的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规定,严禁“在一些小报上刊登”或者“与商品广告放在一起登”。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程序更加完整、顺畅,才能使公告更加具有严肃性、合法性、权威性,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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