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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应注意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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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人民法庭 作者:张成军 发布时间:200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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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应注意四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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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这一法律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各地法院在审理、执行中有较多运用,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笔者认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查明受送达人的现状。 受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是否具有须公告送达的情形,办案人员要赴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找其近亲属了解、核实情况,不能轻信一方当事人的口述。由于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个别当事人专门钻这一漏洞,故意隐瞒对方地址,谎称下落不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者将受送达人的名字改为同音异形字,使受送达人难于发现,导致法院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因此,办案人员要认真核实情况,避免当事人“钻空子”。 二是要列举法律文书内容要点。 一些地方在刊发公告时,往往只说明了案由、答辩期、出庭地点、时间,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没有说明起诉(上诉)要点或裁判主要内容。笔者翻阅了2002年10月13日某报的公告专版,发现其中319份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公告没有说明起诉、上诉要点,说明起诉、上诉要点的有6份,90份送达民事裁判书的公告没有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说明裁判主要内容的有11份。看来,在公告中说明所送达法律文书的内容要点,各地在认识上有差异,没有引起普遍重视。其实在公告中列举内容要点,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知悉法律文书主要内容是受送达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依照相关规定,公告期满,所公告的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因此也产生了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显然,受送达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是有权知道所送法律文书主要内容的。其次,有利于社会对负有法律义务的人进行监督。第三,使公告内容更为完整。法律文书要点也是刊发或张贴公告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缺少了这部分,从严格意义上说,就不是一份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而且,对于公告期满仍不领取的,所公告的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在公告期满之后才要求领取法律文书的。法院从法律规定上已经不存在再送达所公告的法律文书了,即使受送人领到了,从一定程度上也失去了实际意义。由此看来,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从公告上获悉,是未在公告期内领取的受送达人知悉法律文书主要内容的唯一途径。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这里的“应”字是应该、必须的意思,不是“可以或可以不”的意思。可见在公告中列举内容要点,更有法律意义上的要求。 三是在公告中要注明受送达人的户籍地或常年居住地。 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是何地的。由于汉语中易出现同名,往往此地有“某某某”,彼地也有“某某某”,有时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就会有几十或上百个同名的。笔者认为受送人名前加注户籍或常年居住地,会使公告更具有针对性,不会因同名而引起误会,也更能引起受送达人的亲人、明友的关注,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从而增强公告的社会效果。 四是应在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现在,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时,主要是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两种送达方式对于受送达人是城市居民的,有明显的效果,但是对于农村农民来说,就受到局限了。绝大部分农民没有订报的习惯,一般也不会路过法院公告栏。这样,少数受送达人很少有机会看到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对于公告送达方式只是作了选择性规定,没有强调应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笔者认为,对于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受送达人原住所地与他有亲戚朋友关系的人相对很多,这样做,会增强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人民法庭/作者:张成军/2003-1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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