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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应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有根 发布时间:2007-01-24  

     法院公告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体现了法院公告的整齐划一和法院公告本身应有的严谨性与严肃性;有利于各地人民法院捕捉难以寻找的当事人的信息,在法院系统内部形成信息联动;使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方便查阅公告内容。

    利用媒介送达公告是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不可或缺的一项司法活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和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笔者发现,时下法院公告的刊登存在“三乱”现象。

    一是“报刊乱”。无论是国家级大报、还是地方小报,很多报纸都在争抢法院公告。有的报纸为抢法院公告,还采取种种公关手段。法院公告刊登的报刊多,当事人获取信息的渠道看起来广,其实不然。有的报纸由于订阅单位和受众所限,当事人的知情度并不高。二是“刊登形式乱”。有的报纸缺乏刊登法院公告的专业知识,存在所登公告不分类型“一锅煮”的现象,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小报把法院公告与声讯台的商业广告混合刊登,极不严肃;三是“刊登字体乱”。众所周知,公告,就是要叫受众一目了然,但有的报刊刊登法院公告时不仅放在中缝不起眼的位置,还为节省版面将公告字体比新闻字体缩小许多,使读者难以认出,完全失去了广而告之的公告效果。毋庸讳言,如此“三乱”现象,既有损公告刊登的质量与效果,也不利于受送达人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的保护。

    笔者之所以赞同法院公告统一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理由有三:一是《人民法院报》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报,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的专业报。自创刊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创新与改革,不仅在法官群体中而且在全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具有其他报纸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法院公告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体现了法院公告的整齐划一和法院公告本身应有的严谨性与严肃性。二是由于如今人口流动性大,特别是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义务,“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公告,有利于各地人民法院捕捉难以寻找的当事人的信息,在法院系统内部形成信息联动,利于无头案、骨头案的审、执。三是利于当事人的知情权与诉讼参与权的保护。法院公告统一由《人民法院报》刊登,使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点击中国法院网和翻阅《人民法院报》就可知公告内容,不用劳神费力翻阅和查找其他报刊。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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