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民商事案件中,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也随之增多。个别法官为了追求“高效率”,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公告内容、公告送达方式有很大的随意性,以致造成被适用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因未到庭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义务,甚至上访。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管被告是否真的下落不明,仅凭原告一方说法,就相信被告确无下落而适用公告送达方式;二是对举家外出的情况调查不深入,连外出人员的父母兄弟等近亲属都不询问,就凭街道办或村委会的一纸证明就认定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内容过于简单,如送达起诉书不说明起诉要点;送达传票不说明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送达裁判文书不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等;公告方式简单,为省事仅在法庭公告栏贴张公告了事,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却不张贴公告。刊登公告的报纸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在一些街头小报刊登,有的在一些与法律毫不搭边的报上刊登。
为此,笔者建议对公告送达应从适用条件、公告内容、方式上严格规范。必须有受送达人近亲属证明和街道办(村委会)证明,证实受送达人确无下落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采用张贴方式的,除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外,还须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采用登报方式的,应在权威报上规范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