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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2年2月7日 (83)法研 字第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 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应否公告送达判决书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 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被告逾6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判决 书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判决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60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复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是否公告送达的请示报告
 
 
1982年12月16日  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 是否公告送达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是认为:经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不必公告送达,在判决后60天上诉期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6个月的应诉期限都尚未应诉,那么再公告送达判决也无济于事,公告送达时间又比较长,民事诉讼法(试行)也未作明确规定。
 
 
二是认为: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理由是:第一,送达起诉书付本与送达判决书是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本应向被告送达起 诉书付本。而公告限时应诉,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形式。判决、裁定、调解书 等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也采取公告送达,才有法律依据。对居住异国的 诉讼当事人以较长的应诉和公告送达判决的期限,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计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是在接到判决、裁定书的第二天起,在法律规定上诉期内不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公告送达判决,60日的上诉期的起点就没有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民字第6号文件,虽未提及公告判决和期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 ,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80)法民字第6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198条给予当事人上诉期限60日之规定精神,计算上诉期的起点时间和期限,应该是公告送达判决满6个月后的第二天起,60日内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今后审理民事涉外案件,判决的送达和上诉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按第二种意见办理。
 
 
当否,请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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