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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5年来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127万人次,缓、减、免收诉讼费54.8亿元。
“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积极推进司法救助,让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从中得惠,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践行,也是司法重民生、促和谐的重要方式。
社会和谐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司法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社会发展中的“水桶效应”告诉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只有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否则,和谐稳定将成为空谈。
实践中,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往往也处于弱势地位,尤其需要司法更多关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持安定的社会秩序是司法的重要职能。司法作为国家公权力提供的产品,收取诉讼费虽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也增加了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诉讼零收费或许不现实,但任何时候司法也不应成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行为,毕竟,“有理无钱莫进来”和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格格不入。因此,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制度,让司法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防止经济困难成为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的拦路虎,是我国司法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必然承担的历史使命。
[摘自:2008年3月14日人民法院报《两会特刊》]
人民法院报社向社会承诺: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公告刊登费用可以减免(来稿须附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
只要法院不收诉讼费,我们就不收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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